济南市工商局

广告经营审批登记

一、从事广告业务的下列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二) 事业单位;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二、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三、申请《广告经营许可证》,应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二)广告媒介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四)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五)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四、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由申请者向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五、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市中区建设路85号802室)
电话:8256956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00


表格下载:广告经营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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