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烟草广告注意事项
(一)国家禁止发布烟草广告范围:
1、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2、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3、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怂恿吸烟的;
4、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三)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二、发布烟草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由申请发布单位向济南市工商局报送申请材料,经市局初审后,上报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核准后,在市工商局备案后发布。
四、办公地点,联系电话
济南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市中区建设路85号802室)
电话:82569561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