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局

合伙企业登记须知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作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职业状况证明
  (外地户口同时提交暂住证)
      (二)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表式)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委托代理人证明 
    4、全体合伙人履历表
    5、合伙协议
    6、出资权属证明
    7、经营场所证明
    8、计划生育保证书
      合伙协议书中有约定的应提交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合伙企业的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到经营地点所在县(市)、区工商分局注册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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