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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