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工商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一   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92]414号,鲁价涉字[92]401号转发,计价格[99]1707号。   工商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开业登记费最低50元。  
(一)   开业注册登记费       同上    
1   企业法人(含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同上    
(1)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的   注册资金总额   0.8‰   同上    
(2)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   超过的部分   0.4‰   同上    
(3)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   超过的部分   不再收取   同上    
(4)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元   300   同上    
(5)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   100   同上    
(6)   筹建企业   元   50   同上    
2   外商投资企业       同上   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5]12号文件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标准,降为统一按国内企业收费标准执行。  
(二)   变更登记费       同上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   100   同上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元   20   同上    
2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元   100   同上   同内资企业收费文件标准。  
3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       同上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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