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记录不全 消费维权受阻
2010-3-12
  
 
    近日,章丘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受理了一起因维修记录不全导致无法退换商品的消费纠纷。
    据消费者李小姐讲, 2009年12月底她于本市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在使用两个月之后,出现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开关机。找到经销售商维修过两次后仍然没有修好。于是李小姐要求商家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无奈之下李小姐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热线。工商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发现,李小姐的这两次维修没有留下任何文字记录,商家不承认已经维修过两次,只答应对李小姐的电脑进行维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虽然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但消费者必须有证据证明。在此,工商执法人员提示广大消费者,在维修商品时,请务必让商家填写维修记录,并在维修记录上盖章或签字,以便及时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来自: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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