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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现场处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明确工商机关12315现场处理申诉举报案件的适用范围,科学有效地利用执法资源,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降低执法成本,规范案件分流转办程序,制定本制度。
二、12315现场处理申诉举报案件,主要针对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或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或存在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重大、突发质量安全事件、消费纠纷标的额度较大或案情较复杂,不现场处理可能导致证据丢失,从而造成事后难以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情况。下列申诉举报应现场处理:
(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多人中毒、重伤、死亡的;
(二)外地消费者即将离开管辖地,不现场处理事后难以解决的;
(三)重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
(四)大量消费者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聚集,可能导致事态恶化或引发较为严重后果的;
(五)群体上访申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因严重自然灾害、疫情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区域性、行业性或大范围的商品市场价格暴涨、商品奇缺、居民抢购等市场经营秩序异常波动的;
(七)涉及其它行政部门与工商部门联动的紧急案件,确需工商部门配合或予以处理的;
(八)其它具有群体性、苗头性、倾向性的严重危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事件;
(九)领导认为应当现场处理的案件。
三、各级12315受理平台对须现场处理的申诉举报案件应准确定位和分流,报领导审批后立即指令承办单位现场处理,并做好案件的跟踪和督办工作,及时掌握现场处理结果。
四、接收现场处理申诉举报指令的承办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赴现场时间一般城区30分钟内到达现场,农村乡镇50分钟内到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