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行为,确保完成各项统计任务,充分发挥统计作用,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情况和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的范围是,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项目以及临时性的国家、部门、地方统计项目。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局领导分管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在办公室设立综合统计岗位。各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所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综合统计岗位必须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人以上(如专职人员配备1人,须再配备兼职人员)。
第五条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具备一定的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六条 统计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征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先补后调,做好工作交接。各单位每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新调整的统计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统计人员情况调查表上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七条 对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有权建议将其调离统计岗位。
第八条 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机构及综合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定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
(三)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搜集、整理和提供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组织开展统计分析与预测;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调研项目;
(六)对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表彰;
(七)组织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培训;
(八)指导工商所和同级业务职能单位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九)组织编印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本辖区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数据;
(十)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级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同时指导下级对口业务职能单位专(兼)职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
(二)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编报与本业务相关的各种统计报表;
(三)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四)负责统计分析撰写,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
(五)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综合统计人员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六)及时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所需资料或信息;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工商所专(兼)职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人员的工作,贯彻执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制度,全面、及时地完成各种报表的编报任务;
(二)在综合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指导、帮助下,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档案、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统计核算和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三)搞好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
(四)完成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本单位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人员有权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对统计资料进行检查、改正,对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统计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并为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研、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等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注重统计人员的培养和使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要充分发挥统计人员的业务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促进系统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工商职能相一致。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七条 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第十八条 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二十条 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二十一条 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四章 统计报表编报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种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电子台帐。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电子台帐的格式、内容及登记要求,由市局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在严格确保源头数字准确性的前提下,按照简便易行、适应需要的原则规范统一。
第二十五条 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电子台帐由各业务单位及工商所等填报单位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的原则负责设置、登记、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电子台帐的统计口径、填写项目、计算方法必须与统计制度规定相一致,并做到填写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六条 对业务软件系统比较完善(能准确生成统计报表,并与统计软件相衔接)、有完整数据库的统计项目,可利用计算机直接生成报表,不再设立统计电子台帐。
第二十七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各业务职能单位和工商所为统计报告单位,负责本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基层工商所统计员将原始记录整理、汇总,编制报表报分局各业务科(室);分局各业务科(室)专业统计员对工商所上报统计数据及本科室发生统计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报表报分局综合统计员审核并签字确认后,对口报市局业务处(室);市局各业务处室专业统计员对分局上报统计数据及本处室发生统计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报表报市局综合统计员;市局综合统计员审核确认后,统一归口报省局统计科。
第二十八条 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二十九条 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综合统计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字或盖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自行修改或编造虚假说明。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现数字有误,报送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印件采用邮寄的方式。上报单位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三十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每年半年报、年报上报前,市局可组织各分局综合统计员及市局部分处室统计员进行统计报表集中会审,并将会审情况在全系统通报。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原始记录、统计电子台帐、统计报表的汇总表(包括存有统计数据的计算机介质)、统计分析报告、统计调查报告、电子数据文件、《统计制度》、统计软件、存储统计数据的光盘、统计资料汇编及有关统计文件。统计资料管理,涉及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分析、提供、保管、归档各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单位各种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整理工作;各级业务处(科)室和工商所统计人员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上报、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各级工商局综合统计人员要加强对业务处(科)室和工商所统计资料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十三条 业务处(科)室和工商所统计人员应及时将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电子台帐按照“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登记和管理,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统计原始资料。
第三十四条 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规定以各级工商机关的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商局综合统计人员应定期将本单位统计资料整理汇编成册,同时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装订统计报表采取内加卷内目录,左侧装订,卷内目录和报表要求打印,杜绝手工书写不规范不统一的报表;纸张要使用统一规格的打印纸打印;统计档案内容应齐全、完整,不得有缺损和遗漏;档案材料的页码应使用卡码机盖在纸张的右上角。档案盒设计内容应包括:XX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报表,报告期别、报表名称、编制单位、档案号等主要内容;档案盒卷宗名称要打印,用蓝黑、碳素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统计报表按月报、季报、半年、年报分盒整理存档。保存期限:年报永久保存;半年报30年;季报、月报10年。
第三十七条 半年、年报统计分析须分别装订入档案盒。保存期限:年报统计分析永久保存;半年报统计分析10年。
第三十八条 统计工作文件按上级来文、本机关发文、下级来文,由综合统计人员分别存档。保存期限:中长期。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各种综合统计资料,经由综合统计人员整理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统计资料立卷归档工作,移交到本单位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各业务处(科)室形成的各自专项的统计资料可自己保留3年,3年以上资料移交档案室。
对于电子数据文件应进行整理、备份后刻录光盘保存,实行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归档双轨制。
第四十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提高统计资料的效用,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方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统计信息服务,并能提供网上服务,努力实现统计资源和统计成果的共享。
第四十二条 对能够公开的统计资料,经单位分管局长审批、签字后,由综合统计人员对外提供,其它科室、所不能直接对外提供资料。经局领导签批的资料也要按照发放的范围提供,不准随意扩大提供范围。
第四十三条 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重复的统计数据,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各单位定期公布的统计数据,要按规定报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有交叉的统计数据,以及涉及地方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应同地方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提供。
第四十四条 凡外单位前来查阅有关统计资料,必须持单位介绍信,说明用途或事由,经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办理。同时做好统计资料查询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批准人、提供人、提供指标内容、日期等。不得在电话里向外单位及个人提供统计数据。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密统计资料,不得泄露。对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借用;对在统计调查中涉及企业、个人商业秘密和隐私的统计资料,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六章 统计服务
第四十六条 统计服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指统计信息的提供、管理与开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统计服务,拓展统计服务内容,促使统计服务内容从单一向综合发展,向多层面发展,向高层次发展,提供的信息资料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第四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业务指标每月报局领导,并在红盾信息网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发展指标要形成月度动态分析制度,加强对指标的变化及发展趋势的过程分析,透过指标数据变化,及时掌握经济发展动向。
第四十八条 统计分析是统计服务的核心内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统计分析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工作考核。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业务处(科)室统计员发挥掌握资料、熟悉情况的优势,按规定期别,在做好统计数据搜集、整理、汇总的基础上,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有效提炼数据信息,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交统计报告,反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发展规律,揭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各级综合统计人员做好组织、督促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五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统计分析主要包括:定期统计分析(包括半年报统计分析和年报统计分析)、专题统计分析和统计调查报告。定期统计分析上报时间为半年报和年报报表上报的10日内;专题统计分析每年至少报送一次,时间最迟不超过当年9月25日。
第五十一条 撰写统计分析既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又要对统计数字进行科学地分析,深入挖掘其内在的价值,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分析的质量和水平。定期统计分析要对全局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总体情况和重要统计指标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查找影响指标变化的趋势性因素,研究指标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数量关系,对主要工作指标开展统计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逐步建立综合统计监测评估体系,实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专题统计分析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针对重点和热点问题,编写专项统计分析报告,快速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在统计分析方法上,应特别注重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如动态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综合指数法、灵敏度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
第五十二条 统计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应及时在本单位红盾信息网上发布,以便查询和共享。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对本单位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组织统计分析人员进行学习和交流。
第七章 统计工作信息化
第五十四条 统计信息化建设是促进统计方式方法的变革,改进服务方式,提高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统计信息化工作由各级局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日常技术支持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统计信息化建设要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资源的使用价值为目的,以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和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
第五十六条 统计信息化建设应与上一级工商局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并在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第五十七条?全系统各级局和工商所要加强硬件建设,确保统计人员每人一台适应工作要求的计算机、打印机,统计人员必须每人设有专用电子邮箱,并向上一级工商局综合统计机构备案。市、县两级局综合统计人员必须配备U盘或移动硬盘,原则上还应配备统计专用笔记本电脑。
第五十八条 全市系统要做好综合统计软件应用及业务软件生成统计报表开发应用工作。
(一)市、县两级局业务科室及工商所必须使用省局统一推广应用的统计软件编制、审核、汇总报表,并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输。
(二)积极利用现有比较完善的业务软件直接生成正确的统计报表。对于不能正确生成报表的业务系统,统计人员要联合信息中心技术人员找准问题,积极解决,属于软件问题的,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建立业务软件统计功能存在问题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反馈上一级工商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三)全市系统各级统计人员要按照《聊城市工商系统统计电子台帐管理办法》的要求,全面推广应用统计电子台帐,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源头统计数据可靠性。
第五十九条 市、县两级局要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立统计网页、统计专栏提供信息服务并及时更新。切实将统计专栏作为宣传统计工作的窗口,搭建成统计服务的平台。
第六十条 市、县两级局信息中心要在保障网络技术和管理制度双重安全,维护统计网页正常运行的同时,整合其它相关信息资源,真正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十一条 市、县两级局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人员名录库、统计数据库等统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更新。
第六十二条 加强统计信息化业务培训。市、县两级局每年应组织辖区内统计人员参加统计信息化建设培训,并将培训情况报上一级工商局综合统计机构。
第八章 统计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六十三条 为促进统计执法到位和各项统计制度落实,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统计数字的真实性、不同阶段统计工作的重点问题。
第六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上级机关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辖区内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计人员应至少有2人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统计执法检查原则上每两年一次。统计执法检查结果要在全系统通报,并作为对各单位以及有关领导、统计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在全系统通报,情节严重的,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对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该单位各项评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六十六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市局每年年终前对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当年年报编报情况,计入下一年度考核。对统计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统计执法工作问题较多和统计工作完成较差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考评结果应作为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的考评,市局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各分局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统计工作制度。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