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国家工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
一、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
二、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索要、收受监管服务对象的钱物;严禁接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五、严禁酒后执法。
六、严禁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执法车辆到经营性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违者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查不纠、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五项禁令
一、严禁乱查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当事人的车辆、货物、现金、营业执照等。违反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开除。
二、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卷、支付凭证以及到其所在企业报销各种费用。违反者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
三、严禁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礼品、宴请以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严禁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强行收费以及强行推销书报刊等。违反者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和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以及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违反规定着工商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的予以通报批评;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停职检查,三次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在工作时间饮酒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本禁令适用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自二OO三年六月二日起施行。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风纪律特别规定
一、严禁工作日饮酒。初犯者给予纪律处分,再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严禁酒后驾驶车辆。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上路查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参与赌博或色情活动。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五、严禁截留、挪用、拖欠应缴规费和罚没款。违者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上述五项特别规定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和聘用人员,自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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